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重点部分如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投诉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
(三)超出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问题;
(四)工程交付后,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六)工程质量缺陷投诉中的经济纠纷;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工程质量缺陷无关的争议;
(八)已受理并正在处理中的投诉或者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进行的重复投诉;
(九)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十)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
第十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
(一)经核实,所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不真实的;
(二)经核实,投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投诉人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复的;
(六)涉及第三方利益,且因第三方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复的;
(七)投诉处理涉及的全部责任主体已经依法终止的。
终止投诉处理工作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终止的理由,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